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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453號
原      告  陽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訴訟代理人  張文郡 

被      告  林秋竹 



            簡聖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2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8,339元,及被告林秋竹自112年9月23日、被告簡聖紘自112年9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