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游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恆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