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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15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楊傑雄 
被      告  盧慶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6,018元,及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應還本金金額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