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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24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被      告  游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宜司小調字第65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89元,及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