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24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被 告 游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宜司小調字第65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89元,及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