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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30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      告  李宛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