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76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歐陽方奕
被 告 洪浚凱即龍匠企業社
林欣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以112年度湖小字第1291號裁定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00元,及自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