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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陳松竹 
            陳天翔 
被      告  李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8,827元,及自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003之1條明文規定。所謂家庭生活費用,係指維繫家庭成員生活而支出符合其身分地位所需之一切費用,舉凡購買食品、衣物、日常生活用品、醫療費、交通費及教育費用等均屬之。」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2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查訴外人即被告之配偶陳玉妹向訴外人東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對被告本件債權之讓與人)購買「東森數位-升學王」商品(下稱系爭契約),係作為其等女兒教育之用,為被告所不爭執,則依諸前揭說明,被告自應與陳玉妹,就系爭契約之所生債務負連帶責任。被告徒以未參與系爭契約之訂立亦未委託其配偶代為訂立云云為辯,非得免其連帶責任,所辯並不可採,應認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