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上訴人
即被 告 張丁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丁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6,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