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4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田宏偉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銘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