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313號
原 告 蔣育修即南風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原告蔣育修即南風建築師事務所與被告吉立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