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小字第13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光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4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