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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宜小字第16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蘇智亮
            潘俐君
被      告  蕭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