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簡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華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彥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詹朱枋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8,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