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14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鍾思思
訴訟代理人 陳勤
上列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與被告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力仙、許力文、陳燕貞、陳崑生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