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184號
原 告 華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彥廷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朱枋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 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3,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