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上列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承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