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上列原告和安資產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恩左、林燦榮、林妮燕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