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劉亭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楊參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