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羅安娜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