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73號
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廷叡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083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6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