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宜小字第25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高彬修
被 告 偕書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009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1,0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田曉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