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簡字第1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訴訟代理人 許名輝
被 告 富室家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賀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12,6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6,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