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簡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呂曉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若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6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