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簡字第94號
原 告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上列原告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張鴻昇、陳詩婷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233元(含本金500,000元、起訴前一日已發生之利息31,233元,共531,2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6,700元,尚應補繳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馨雅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