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125號
原 告 海勒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智
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律師
上列原告海勒廚具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坤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施馨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