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211號
原 告 赫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瑄
訴訟代理人 范智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鴻昇即松詩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