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3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江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立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 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