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0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
原 告 裕銘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厚忠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賴蘇民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主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順從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林景郁律師
本件除原指定簡妥芸為本件技術審查官外,應再指定技術審查官
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