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1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
原 告 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頴堂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吳雅貞律師
李佶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振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榮德
訴訟代理人 鍾登科律師
劉沁瑋專利師
朱仙莉律師
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