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1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
原 告 由田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鄒嘉駿
訴訟代理人 陳豫宛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陳冠伯
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