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
原 告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炎奉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 住同上
參 加 人 長岡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森榮 住同上
參 加 人 希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偉傑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複 代理 人 薛祐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改由高韻萍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