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49號
原 告 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金源
訴訟代理人 沈宗原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二人送達代收人)
游舒涵律師
盧綽忻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劉力夫
參 加 人 鍾富澄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二人送達代收人)
輔 佐 人 邱昭中
訴訟代理人 趙嘉文專利師
吳俊億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經法字第113173036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