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智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郭文權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胡智忠律師
被 告 譚慧豐
選任辯護人 郭上維律師
被 告 李進益
選任辯護人 王永春律師
被 告 劉益成
選任辯護人 方興中律師
廖偉真律師
被 告 衣志綱
選任辯護人 李明哲律師
被 告 許懷文
上列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
年1月1日離職,改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宜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