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擎天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簡明順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憶文
賴世雄
蘇逸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文健律師
高華陽律師
黃信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