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宇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林柏榮律師
熊誦梅律師
被 上訴 人 永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翁榮財
被 上訴 人 蔡政達
方敏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張聰耀律師
曾鈺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
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110年度重附民
上字第8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教示部分記載「不得上訴」,應更正為「得
上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得提起上訴,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教示部分記載「不得上訴」,顯係誤載,且與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