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抗字第24號
抗 告 人 洪家駿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干文元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刑事裁定(111年度智秘聲字第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原審法院110年度智訴字第4號營業秘密法案件(下稱本案)審理中,原審法院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資料(即原裁定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資料),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之保密措施、抗告人等並未以閱覽以外方法取得上開資料,具有必要性為由,而依相對人之聲請,以原審法院110年度智秘聲字第1號裁定抗告人洪家駿律師及其他被告、辯護人等不得為實施本案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雖本院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11號案件之原證16至原證20所示資料,嗣經本院以108年度民秘聲字第57、61號裁定抗告人洪家駿律師及其他被告、辯護人等不得為實施本案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然上開原證16至原證20究指何資料?是否為本件附表一編號2至3所示之資料?與原審法院110年度智秘聲字第1號裁定所列營業秘密資料是否相同,抗告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明,尚難認本件秘密保持命令不具權利保護必要。又本件附表資料業據相對人釋明使原審法院大致相信有其主張之事實,且本件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資料,業經原審法院108年度智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108年度智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本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俱認係屬營業秘密。故本件抗告人聲請撤銷原審法院110年度智秘聲字第1號對其所核發之秘密保持命令,並無理由而駁回本件聲請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附表一編號2至3所示資料即為另案民事案件所發秘密保持命令之標的,相對人於本件刑事案件復提出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不具權利保護之必要。且抗告人既經另案民事法院裁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前,抗告人自已該當於本案聲請前已取得上開營業秘密,自不符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審理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又本件附表一編號4至30所示資料及附表二所示人事管理資料,不具秘密性、經濟性,相對人就此部分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並無理由,為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
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
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
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事人
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
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避免
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
,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
,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
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
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另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
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
檢閱、抄錄或攝影。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24條分
別定有明文。同法第14條第 1項並明定:受秘密保持命令之
人,得以其命令之聲請欠缺第11條第1 項之要件,或有同條
第2 項之情形,或其原因嗣已消滅,向訴訟繫屬之法院聲請
撤銷秘密保持命令。考其立法理由,乃為防止營業秘密持有
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致有外洩之風險,兼顧訴訟當事人之營
業秘密及他造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訴訟權,因而設有
秘密保持命令及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又所謂之營業
秘密,依營業秘密法第2 條所定係指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
訊而符合:㈠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秘密性)者;
㈡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經濟價值)者
;㈢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保密措施)者。又法院
對於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若已依上開法制本旨,綜合
案內事證,權衡判斷有無前述第14條第1 項所定應撤銷秘密
保持命令之事由而為認定,即不能僅憑部分資料之片段內容
,遽指為違法。
四、經查:
(一)相對人業已釋明原審法院110年度智訴字第4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如附表一編號2至3所示之訴訟資料,為該公司重要之營業秘密,一旦抗告人取得各該資料,將造成相對人之營業秘密外洩,遭受不可逆之損害,或有妨害相對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則相對人就上開營業秘密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顯具權利保護之必要。又抗告人稱本件附表一編號2至3所示資料即為另案民事案件所發秘密保持命令之標的,且抗告人既經另案民事法院核發民事秘密保持命令,自已該當於本案聲請前已取得本件營業秘密云云,惟抗告人並未具體指明另案民事案件之原證16至原證20之資料為何內容?亦未說明抗告人前在另案民事案件有經閱卷取得本件附表一編號2至3所示資料或取得何內容?尚難認本件有審理法第11條第2項之情形。縱認抗告人於另案民事案件經閱卷而取得或持有上開營業秘密,亦非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取得或持有上開營業秘密,並無審理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則本件相對人仍得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二)又本件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資料內容涉及產品製程及銷售等事項,屬具機密之技術性與商業性資料,附表一編號4至30所示資料,或屬機密之技術性與商業性資料,或為內容大致上認係營業秘密之證據,附表二所示之資料,為本件案件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大致上認為係相對人之營業秘密或屬營業秘密,為避免附表資料供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有妨害相對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且抗告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證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附表資料內容,並無審理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復無其他事由改變秘密之保持狀態,附表資料之內容目前仍屬營業秘密或大致上認為係營業秘密,且其應受上開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之原因亦未消滅,故仍有限制抗告人開示或使用而有維持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三)綜上,本件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本院認其就原審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附表一:技術及營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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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OOOOOO OOOOOO_00000000.xlsx | |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167號起訴書所列編號1營業秘密所指文件(106年度他字第5647號卷第92頁反面) |
| | |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167號起訴書所列編號2營業秘密所指文件(107年度偵字第4023號卷第113 至114頁) |
| OOOOOOOOOOO OOOOO○OOO生產標準操作規範.doc | | 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167號起訴書所列編號3營業秘密所指文件(107年度偵字第4023號卷第84至112頁) |
| 106年6月13日○○○電子郵件(主旨:FW:○○○○○○○OO○生產問題請教) | | 107年度偵字第4023號卷第76至77頁正反面。 |
| 106年6月16日○○○電子郵件(主旨:FW:○○○○○○○OO○生產問題請教) | | 107年度偵字第23821號卷第30至31頁正反面。 |
| 106年6月15日○○○電子郵件(主旨:FW:出差報告) | 技術資料(產品品質、關鍵技術)、商業資料(客戶名單、出貨量、報價資訊) | |
| 106年6月16日○○○電子郵件(主旨:OOOOOOO的美國客戶) | 技術資料(產品品質、關鍵技術)、商業資料(客戶名單、出貨量、報價資訊) | |
| 106年7月3日○○○電子郵件(主旨:轉寄:FW:OOOOOO大陸供應商) | 技術資料(產品品質、檢驗狀況)、商業資料(潛在供應商名單、供貨品質、進價) | |
| 106年8月3日○○○電子郵件(主旨:FW:轉寄:FW:OOOOOO大陸供應商) | 技術資料(產品品質、檢驗狀況)、商業資料(潛在供應商名單、供貨品質、進價) | |
| | 技術資料(產 品品質、檢驗狀況、製程)、商業資料(潛在供應商名單、供貨品質,進價) | |
| 106年6月15日○○○電子郵件(主旨:FW:OOOOO會議記錄+○○紡織與○○付款期) | 技術資料(製程條件、檢測)、商業資料(經銷商聯絡資訊、報價資訊、交易條件) | |
| 106年6月16日○○○電子郵件(主旨:FW:○○OOOOO會議記錄+○○紡織與○○付款期) | 技術資料(製程條件、檢測)、商業資料(經銷商聯絡資訊、報價資訊、交易條件) | 107年度偵字第23821號卷第35至36頁正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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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7月21日○○○電子郵件(主旨:FW:協議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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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6月23日○○○電子郵件(主旨:FW :OOOOO規格及檢驗方法檢討) | | |
| 000年0月00日下午3:14○○○電子郵件(主旨:FW:OOOOO規格及檢驗方法檢討) | | |
| 000年0月00日上午7:53○○○電子郵件(主旨:FW:OOOOO規格及檢驗方法檢討) | | |
| | | 107年度偵字第4023號卷第99至第103頁正反面、107年度偵字第23821號卷第43至47頁正反面。 |
| 106年7月27日○○○電子郵件(主旨:轉寄:FW:OOOOOOO13&14實驗數據) | | |
| 106年 7月28日○○○電子郵件(主旨:OOOO做OOOOO製程) | | |
| 106年6月30 日○○○電子郵件(主旨:○○OOOOOcas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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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7年度偵字第4023號卷第106頁至第112頁正反面、107年度偵字第23821號卷第56至62頁正反面。 |
| 106年6月28日○○○電子郵件(主旨:RE :關於○○企業相關OOOO之提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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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7月6日○○○電子郵件(主旨:○○○○○○○○7/1跟7/5來電告知相關訊息) | | |
附表二:人事管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