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柄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鍠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建春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俊茂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