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樹德
選任辯護人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