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智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陳治豪(原名陳宥銓)
抗 告 人 周信亨律師
相 對 人 竹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泰又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竹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及限制閱覽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陳治豪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
稱新竹地檢)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097號向原審法院提起
公訴,並由原審法院以109年度智訴字第8號審理中。因起訴
書證據清單編號14之證據,即前經抗告人陳治豪於相對人竹
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伺服器私自下載之「Hardware○○○-2
00000000.xlsx」、「(已○○)Hardware ○○○-200000000
.pdf」等2電子檔案(下稱本件營業秘密,實際檔案名稱詳
附表)之卷內紙本列印資料及原始檔案電磁紀錄,暨扣案抗
告人陳治豪所有隨身硬碟內所有檔案,均為相對人之營業秘
密,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審理法)第11條第 1項規
定對抗告人陳治豪及其選任辯護人即抗告人周信亨律師核發
秘密保持命令,並就附表編號3至4所示電磁紀錄部分,考量
電磁紀錄易完整複製,不利防止營業秘密外洩,故准許抗告
人等以原審法院提供之空間、設備目視檢閱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法院前核發110年度聲字第669號秘密保持命令在案,並就附表編號3至4所示電磁紀錄部分,准許抗告人等以原審法院提供之空間、設備目視檢閱。然相對人於原審並未釋明原裁定本件營業秘密如何具有秘密性、其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所採取之保密措施之具體情形等要件,又抗告人陳治豪於本案聲請前既已取得、持有本件營業秘密,且該取得方式並非透過本案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方式取得,依審理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相對人就本件營業秘密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並無理由,且就附表編號3至4所示電磁紀錄,限制抗告人等僅得以法院提供之空間設備目視檢閱之方式,亦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
(一)按審理法第13條第4 項明定:「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
定,得為抗告」,該條項立法理由已明揭:「第4 項規定駁
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至於秘密保持命令
經准許者,除得依第14條規定另行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外
,不得抗告,以避免於抗告過程中,發生秘密外洩而無從規
範之情形」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刑
事案件時準用之。經查,本件原裁定主文第 1項係准許相對
人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且抗告意旨係主張原裁定就准許本
件營業秘密之聲請部分,欠缺審理法第11條第 1項之要件,
且有審理法第11條第 2項之情形,依上開說明,僅得依審理
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而不得提起抗
告,是抗告人提起此部分抗告,顯屬法律上所不應准許,且
無從補正,而應予駁回。
(二)又本件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電磁紀錄部分,相對人業已釋明為公司營業秘密,並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69號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而原裁定就此部分資料,業已審酌訴訟當事人營業秘密之保護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等因素,於理由欄敘明限制閱覽訴訟資料之依據,其所為論斷於法有據,且未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復查無恣意濫用裁量或違反比例原則等情事,核屬原審職權之適法行使,應予維持。抗告人就原裁定關於限制閱覽本件附表編號3至4所示電磁紀錄部分,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因認此部分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第412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附表:
| | | |
| Hardware○○○○-2014111201.xlsx | ⒈108年度他字第1507號卷第34頁反面至35頁、第63至66頁。 ⒉108年度他字第1429號卷一第29至30頁、第134至140頁。 ⒊108年度偵字第9097號卷一第30頁反面。 ⒋108年度偵字第9097號卷二第5至11頁。 | |
| (已○○)Hardware○○○○-2014111101.pdf | | |
| Hardware○○○○-2014111201.xlsx | 扣案陳治豪隨身硬碟内(檔案列印清單見108年度偵字第9097號卷一第30頁) | |
| (已○○)Hardware○○○○-2014111101.pdf | 扣案陳治豪隨身硬碟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識回復之檔案)(鑑識結果見108年度他字第1429號卷一第132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