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宏達
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動脈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世亮
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米樂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文良
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施文彬電音本舖即施文彬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林慧容律師
被 告 呂文評
選任辯護人 劉凡聖律師
被 告 林士哲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巧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