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北一資訊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陳宗耀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余巧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