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維斌
代 理 人 鍾薰嫺律師
蔡心雅律師
相 對 人 蔡幸川
劉煌基律師
周孟澤律師
陳慈蕙
方略
林慧蓉
馮博生律師
許祐寧律師
沈宗原律師
吳孟凡
王鳳儀律師
湯凱立律師
本件指定由技術審查官黃鼎翰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