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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秘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虔生
告訴代理人  黃國銘律師
            王薏瑄律師
相  對  人  張宏政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7號被告張宏政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宏政就如附表所示之卷證,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7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原113年10月1日聲請範圍業經聲請人於同年月9日以刑事陳報狀更正如下)所示之證據資料涉
  及A.聲請人實驗室之模流分析設備型號、治具型號、量測參數與模流分析方法:此等資訊均係實驗室依不同客戶、不同產品之客製化需求,經過內部多年不斷地測試與修改,始逐漸累積出聲請人獨有而為外界無法知悉之資訊。一般人若無此等資訊,將導致參數設定不佳,影響材料在實際應用表現
  ,亦可能造成模封材料選用之誤判,使封膠製程(molding)品質不佳,進而影響良率、浪費封膠製程投入成本。B.材料之模流分析結果:模流分析結果之材料參數係該材料在動力學參數(kinetics parameter)和熱固性黏度方程式(Cross Castro Macosko Model)等數學模型下,最接近材料真實特性的材料參數。材料真實特性之參數其準確度極為重要,材料參數愈準確,愈能準確預測材料之動態行為表現;不準確之材料參數,將導致材料之選擇錯誤,造成產品不良、或增加產線投入的人、機、物、料與時間成本。以上資訊均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同業人士所能知悉,且聲請人已制訂並執行合理保密措施,並具有經濟價值,均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之營業秘密要件,倘若前揭營業秘密經開示,或
  供本件訴訟進行目的之外之使用,將嚴重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及產業競爭力,不應允許第三人取得,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36條第1項
  聲請禁止相對人不得為本案訴訟目的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卷證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業經聲請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明確,並有證人林詠勝於調查局之陳述及相關事證可佐,足以釋明該等卷證資料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且聲請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而為其不欲為他人所悉之營業秘密。另衡以聲請人於我國半導體封裝測試產業中極具產業競爭力而具重要地位,已為公眾週知之事實,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必要。另至本案聲請時止,相對人即被告尚未自本案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內容,且此屬本案應調查之證據,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卷證對相對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附表:
卷證名稱
卷證所在頁碼
告證7、告證8、告證9及告證10等告訴人所有之營業秘密檔案資料、告訴代理人另外透過電子郵件寄送與調查官之告證7至告證10營業秘密檔案彩色資料、調查局詢問被告時所提示之告證7至告證10營業秘密檔案資料
1.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刑事案件偵查卷(113年偵6580)第101頁至第150頁、第193頁至第207頁
2.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364號卷第49頁至第9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