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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秘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盛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富美
代  理  人  林怡靖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德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德翰公司)

兼  代表人  謝竣安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煜鈞



兼上二人之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致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9號被告林煜鈞等人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德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謝竣安、林煜鈞及黃致穎律師就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卷宗及證物,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9號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為聲請人內部用以生產客戶所訂製產品之模具生產設計圖,絕不對外公開而非一般人員所能接觸,更非產業間可輕易取得,且系爭設計圖上載有相關尺寸數據,係聲請人針對客戶所需而設計生產,具有經濟價值。且聲請人對系爭設計圖僅限於直接生產同仁及一定層級以上之主管始能接觸、使用,其餘同仁無從接觸,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因相對人即被告謝竣安、林煜鈞曾位居聲請人高位,對於聲請人之重要客戶均知之甚詳,現均已離開告訴人公司,而相對人即被告德翰公司與告訴人間更具有同業競爭關係,倘若前揭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本件訴訟進行目的之外之使用,將嚴重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及產業競爭力,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36條第1項,聲請禁止相對人即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不得為本案訴訟目的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卷宗及證物內含聲請人生產客戶所訂製模具之相關設計圖,為供其生產使用之營業秘密等情,業經聲請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明確,並有證人謝枝良於偵查中之結證及卷附相關事證(含113年11月20日刑事告訴理由補充狀所附「證物一」、「證物二」)可佐,另經本院詢之代理人林怡靖律師陳明:「證物一」可證明這些資料都有合理保密措施,只有有帳號密碼的人才能進行查閱,且只有主管級以上及負責維護共同主機的員工才有帳號密碼。「證物二」可說明這些共同主機中「draw」資料夾內的設計圖面都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共同主機中的設計圖面就是起訴書附表一羅列被告下載到個人硬碟的相關資料,這些設計圖都是可以直接進行生產的圖面,如證物二的TB01這套圖是當時我們幫客戶設計的模具,包含模具的主體、配件,這套模具在使用過程中,可能因為配件耗損而需要再製作生產,客戶就會再跟我們下單,或者是日後客戶若有需要其他模具,可由這套系列的設計圖去做精進或變更,設計圖迄今都還有使用等語,經核尚無顯然悖於經驗事理之情,足認聲請人已釋明該證據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而為其不欲為他人所悉之營業秘密。另衡以聲請人已釋明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卷證之模具生產設計圖現仍均供生產使用,已如前述,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必要。末查,相對人即被告原先自聲請人處重製取得之系爭設計圖及相關電子設備,業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執行搜索扣押而已未持有,足認至本案聲請時止,相對人即被告尚未自本案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卷證資料內容,且其屬本案應調查之證據,是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卷證對相對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然就附表編號1部分,經查並非模具生產設計圖,而係告訴人公司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難認屬其營業秘密,自不應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准許部分不得抗告;就駁回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附表: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卷宗名稱與扣押物編號
卷宗頁碼
1
模具生產設計圖紙本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31號偵查卷宗
第149至181頁
2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3697號偵查卷宗(卷二)
第117至122頁
3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000號偵查卷宗
第71至76、137、139、141、143、145、169、239至247、379至419、485至495頁
4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保全字第25號偵查卷宗
第90、92至127頁
5
告訴人113年11月20日刑事告訴理由補充狀所附告證二之模具生產設計圖紙本
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9號卷宗
第209至265頁
6
模具生產設計圖之電子檔案
扣押物編號b-2:林煜鈞行動硬碟(二)(本院113年9月1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物品名稱)
檔案說明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000號偵查卷宗第157至166頁
7
扣押物編號A-8:德翰公司共用資料隨身碟(本院113年9月19日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物品名稱)
檔案說明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000號偵查卷宗第167至1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