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5號
被 告 丰榮智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李松賢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賴彥杰律師
被 告 施玉環
謝景揚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國豪律師
被 告 張書榮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
被 告 羅梅菁
蔡智凱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苡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