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6號
被 告 吳富源
選任辯護人 朱克云律師
曾益盛律師
被 告 黃文彥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0樓 之0
選任辯護人 賈鈞棠律師
賴以祥律師
被 告 台灣立訊精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佳衞
選任辯護人 鄭新翰律師
絲漢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江伯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