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被 告 德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謝竣安
被 告 林煜鈞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致穎律師
上列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