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被 告 全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士堡
代 理 人 呂志壎
選任辯護人 許書瑶律師
楊智全律師
張炳坤律師
被 告 鄭友誠
選任辯護人 洪政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顏俊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