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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營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光輝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黃仁傑律師
被      告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
被      告  林明岩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陳立曄律師
            黃子芸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8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