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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營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輝
訴訟代理人  黃仁傑律師
被      告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寧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13年度刑營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刑營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惟因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聲請及理由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政偉